暌违近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近日终获审议通过,草案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要求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公开透明必将扎紧政府采购的钱袋子。
业内专家表示,实施条例的制定,顺应了我国政府采购法治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对填补制度空白、推进改革实践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要求,
政府采购制度也在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发展,迫切需要法治建设的推进。制定实施条例,顺应了这一要求。”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表示。
吕汉阳认为,实施条例紧密围绕国家发展改革政策,如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等,体现了政府采购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调控手段。他表示:“实施条例的制定,极大地推进了信息公开,并体现出我国
政府采购从注重程序向更加务实高效的转变。”
具体来说,实施条例的制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法和规章之间的衔接问题,这是任何法律的实施条例必然具备的第一个价值。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点评道,可以预见,原来在政府采购法中比较笼统、宽泛、原则性的规定,在实施条例中将被具体化。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同方政府采购市场与政策研究中心(筹)副主任宋雅琴指出,一些财政部部长令里的规定被写入实施条例,其地位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一改变减小了这些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的阻力。何红锋从法律角度分析认为,与规章制度相比,许多规定只有放在“条例”中才能得到实施。他进一步说明:“比如,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再如,对合同效力,只有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能有无效的规定,而部门规章就不能。”“诚然,我们不能期望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决所有问题,但相信实施条例一定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从而提升依法治国的实效。”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裴育坦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