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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盟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来源:中物联大宗分会    作者: 阅读:765 日期:2018-06-28
    据商务部官网27日消息,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资料图:中国商务部。中新经纬王培文 摄

    据悉,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8年3月2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和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甲苯胺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甲苯胺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据介绍,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本次调查自2018年6月28日起开始,于2019年6月27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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