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宋华)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获得与会代表的高度重视,纷纷建言献策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这一状况说明全体社会开始重视了中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以及发展实体经济中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让金融真正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使得整个经济走向良性发展道路,这是一国经济发展的根本。在我国中小微企业贡献了50%的税收、60%的GDP、70%的创新,80%的就业以及99%的企业数,这些都足以表明中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然而,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量,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息不透明,而不愿向之放贷,从而造成了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极其缺乏、流动性受到挑战。
正是这一状态,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纷纷出台,试图克服这一围绕中小微企业的老大难问题,包括提高银行对中小微放贷风险的容忍度、加大对中小微中长期贷款、要求国有企业立即结清应付账款、甚至取消承兑汇票等等。这些建议和措施尽管都是非常有价值的见解,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还需要从体系和机制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尽可能避免用运动式的方式来取代体系化的建设,甚至用道义或正义来绑架商业正常的运行规律。
商业银行是从事存款、贷款、汇兑和储蓄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其经营的基础是风险防范和管理,一旦借贷资金出现不良,对于如今实行“终身追责”的商业银行而言,不啻于一场巨大的灾难。反之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由于财务数据不完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投资回报不明晰等等原因,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较之其他规模企业更为显著,因此,商业银行惜贷怕贷,这是必然的结果。
如果一味要求商业银行提高容忍度、加大中长期贷款,其结果只会是造成未来高昂的坏账率。而在目前取消商业承兑或银行承兑更是难以实施的建议,这是因为在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制度尚未建立的时候,贸然取消商业或银行承兑只会是抽取商业信用,让商业交易回归到现金结算,这不仅不现实,反而会增加买方企业的负担,使得上下游都难以为继。至于要求国有企业立即结清应付账款,这的确是解决目前中小微企业流动性的方法,但是只是权宜之计,试想如果5年后10年后会不会再次出现大型下游企业对中小微上游供应商拖欠问题,因此,从体系和机制上解决问题,这是我们需要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探索的课题。
如何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问题,这一直是全球各个国家探索的方向,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要从体制上寻求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方法,需要紧紧抓住三个“牛鼻子”:第一个“牛鼻子”是推进电子发票、电子单据营造快速、低成本、高效率的支付环境,必须实现交易确权。加速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有一项基础设施需要尽快建设和推动,即电子化的单据和发票。电子化的单证和发票不仅能够有效地限制商业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防止套税等行为,并且能够加速单证传递的速度,降低因为纸质单证、发票引发的审单、验单等繁琐工作,降低作业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单证和发票的采用,能够有效地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快速准确地确权,推动及时支付的实现。
目前在我国组织或企业之间导致资金流动不畅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企业不对上游中小企业的交易进行确权,这样不仅会直接导致延迟支付,而且也无法利用供应链金融手段让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帮助解决运营资金问题,这是因为不确权直接导致了商业信用无法成立,因此,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不仅仅是要求企业结清应付账款,而且更应该是限制大企业或者机构不对交易进行确权。
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的第二个“牛鼻子”是限制延迟支付。企业间的支付是伴随着交易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约定而开展的资金往来行为,因此,要能有效遏制大企业利用自身的权利欺压欺凌上游中小微企业,就需要严格控制和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过程,从而运用信用政策来有效克服大企业对小企业延迟支付行为。从交易的过程看,一方面需要规制的是账期,即严格控制上下游约定的支付期限,从而事前防范可能占用中小企业资金现象的发生,这属于预防措施。
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规可以看出,一般都会限制下游对上游的最长付款期,这是法律规范的底线。并且为了防范因为小企业害怕丢失市场,或者摄于大企业的淫威而默认账期延长,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事后追索权,即终止与大企业的交易后,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对延迟支付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便是事后的补偿机制,即一旦发生了大企业或其他下游强势组织对中小企业的延迟支付,应当给予中小企业延迟支付的补偿,这种补偿既可以表现为罚息,也可以附加赔偿。罚息的目的在于大企业必须补偿占用小企业资金所产生的代价。而且这种代价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都非常高,一般都在基准利率上增加8%-15%左右(一般美国的基准利率在2.25%-2.50%之间,欧洲一般为0,英国大约在0.75%左右),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应当说非常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小企业的资金获取的难度较大、资金的机会成本太高,一旦占用,对其伤害非常严重,因此,很多国家对于下游大型企业的控制非常严格,这是公平交易和商业伦理的基础。除了罚息之外,附加赔偿也是一种事后补偿的机制,即在罚息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下游组织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代价,以惩戒延迟行为,这样做不仅在于通过罚息补偿中小企业,而且通过赔偿这种处罚形式给予下游大型组织以警示。
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的第三个“牛鼻子”是从公共部门开始,营造良好的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环境。从各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政府机构、公共事业部门和国有企业往往是更严格要求及时支付,例如,美国要求联邦政府包括审票、审单加上支付必须在15天内完成,从而确保小企业能及时获得资金。这样规范的原因在于政府机构、公共事业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代表了全社会和公共管理的信用,这种信用是整个社会规范和发展的基础,他们是体现商业交易诚信和信用的主体,因此,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限制延迟支付首先需要从政府机构、公共事业部门以及国有企业做起。
通过这些公共部门的示范效应,辐射到所有商业社会企业之间的及时支付。此外,将向中小企业及时支付作为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确立良好的商业文明氛围。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要求大企业公告对小企业的支付状态,例如欧盟从2018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每两年自愿公告对小企业的账期,这是商业文明建设的必需。因此,将此类信息的披露纳入社会公众的监管也是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