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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全国物流园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全国各地的物流园区及相关企业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组建而成。主要致力于为全国各地、各类物流园区提供一个协同、互动的交流合作平台,旨在促进物流园区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异地招商、优势互补,共同努力提升物流园区的管理水平及综合收益。
第三条 联盟宗旨:促进全国物流园区网络协同发展,提高物流园区的运行效率,贯彻执行统一运营服务标准,达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局面,使物流园区朝着规范化、专业化、协同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第四条 联盟目标:打造中国首家物流园区网络协同运营服务平台,实行统一战略目标、统一品牌形象、统一运营流程、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资源共享,以求共同发展,最终建立股权式联盟,实现联盟公司上市。
第五条 联盟性质: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型、管理型联盟公司,实现股东和联盟成员的利益最大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本章程对所有联盟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联盟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资源共享原则:联盟成员享用统一的“全国物流园区”对外形象、标识和标志,建立统一的运营网络平台,共享车辆、仓库、分拨、配送、信息等资源,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物流网络。
第八条 功能互补原则:利用“全国物流园区”联盟所整合的运输、仓储、配送、供应商、口岸、快递等物流资源,实现功能互补,提高客户服务的完整性和整体运作效率。
第九条 公正公平原则:合作不是唯一目的,联盟是“为竞争而合作”,虽彼此平等,相互信任,但也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对方或向对方提供一切,企业参加联盟只是在联盟章程及相关约定的项目上保持合作,而在其它项目上仍是相互竞争。
第十条 互惠互利原则:联盟充分考虑各成员的自身利益,尊重各成员发展和经营的历史,力争创造各联盟成员共赢的局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促进全国物流园区运营网络的形成和发展,推动全国物流园区协同运作。
第十二条 协调和组织联盟成员之间的广泛合作,通过联盟内“联手、连心、联动”,引导、推广和提升联盟成员的业务合作和经营方式。
第十三条 推动整合联盟内的各项资源并加强其合理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通过联盟的平台,共同学习提升经营理念,运用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联合市场营销等方式,逐步形成合力,从而提高各成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
第十五条 加强成员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努力畅通成员间业务流,提高采供能力,共同研发新产品。
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形式为物流园区培训各类物流人才,提高物流园区从业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围绕物流园区经营与管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第十八条 为联盟成员的规划招商、融资扶持、运营管理提供咨询、诊断、扶持和资源对接。
第十九条 在联盟成员单位间开展异地招商、对接合作、参观考察等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局,由联盟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联盟董事局由常务董事和董事组成,其中常务董事由联盟股东成员组成,董事由联盟非股东成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董事局日常工作由主席团负责,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5名,由常务董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联盟董事局的职责为:(一)制定、修改本联盟章程;(二)研究制定本联盟运行中的规定;(三)听取并审议联盟董事局主席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有关本联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联盟董事局主席的职责为:(一)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二)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三)贯彻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四)向成员大会提出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五)审议本联盟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共有11名成员,由董事局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为:(一)为联盟董事局提供各种意见和建议;(二)对联盟董事局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三)为联盟成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联盟成员
第二十七条 联盟成员分股东成员和非股东成员两种。
第二十八条联盟成员均应如实填写加盟申请表,经联盟董事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加入。
第二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承认本联盟章程,认可联盟理念;(二)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承担和履行联盟成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三)在区域物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或影响的物流园区经营和管理单位;(四)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物流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第三十条 加入联盟程序:(一)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二)联盟执行机构进行初审;(三)联盟董事局审核批准;(四)与联盟签订联盟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对新联盟成员的申请享有举荐权;(三)获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支持服务;(四)对本联盟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二)关心和支持联盟工作,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及时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四)执行联盟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五)保守联盟秘密,不损害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六)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或资格取消:(一)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须提前30天向联盟董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联盟董事局收到书面申请后7天内给以答复,随后进行相关事宜交割,并同时在联盟成员内部进行通报;(二)联盟成员不遵守章程及其他联盟的规定,不履行成员义务,或给联盟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联盟董事局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六章 联盟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联盟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盟董事局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联盟董事局成员大会,如有需要经联盟成员提议,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三十五条 联盟董事局成员大会由董事局主席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委托董事局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联盟董事局成员大会和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表决,均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局成员大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董事局审议通过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盟董事局主席团负责解释。
本文同期刊载于12月1日《现代物流报》第B2版:物流园区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