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正值严冬,室外温度接近零度。英达公司4号冷库内,搬运工人正准备搬运一大堆毛皮时,却愕然发现冷库内的毛皮竟然全部腐烂了!看到现场后,宏宇公司相关负责人立刻停止搬运,但该库房已搬走了6车毛皮(约20000多张毛皮)到某袭皮厂。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情况,宏宇公司与英达公司进行协商。令宏宇公司始料未及的是,英达公司负责人在查看现场后,言明毛皮在冷库存放过久已超出了合同约定时间,对此后果不负责任。其后,宏宇公司一纸诉状将英达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英达公司赔偿毛皮损失2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究竟如何呢?这还得从2008年5月10日说起,宏宇公司与英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冷藏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英达公司将8号冷藏库整库租赁给宏宇公司使用,租赁期限4个月,月租金2万元,租金总额8万元,宏宇公司租赁的冷藏库由其自行管理,英达公司提供冷藏库库温保持在0~5℃。双方口头约定:英达公司提供4号冷藏库一部分给宏宇公司储货。6月初,宏宇公司曾雇人对两个冷藏库毛皮进行翻动。11月,宏宇公司在转移毛皮到其他地方存放中,发现4号库内毛皮腐烂。
针对本案这场围绕毛皮腐烂谁之过的官司,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冷藏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仅对口头协议4号冷藏库货物变质发生争议,由于双方对此未形成书面合同,对口头协议内容表述各不一致,原告认为4号冷库内有他人货物,温度由被告控制,属仓储性质,被告予以否认。根据《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交仓储费,对经验收后的仓储物数量、品种、质量发生变化造成的损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同。由此可知“交付验收”是仓储合同成立必备要件,是仓储物风险转移界限,但原告未对上述事实出具有关证据,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作为成立仓储关系的收货或仓单,期间原告到冷藏库翻动毛皮,视为对毛皮实施了事实上的管理,故双方法律关系不符合仓储合同特征,被告对原告毛皮无管理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宏宇公司诉讼请求。至此,这场毛皮腐烂之争方才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