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或者由于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然而,保管人在对货物进行紧急处置的过程中,也会面临存货人要求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成为保管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风 险 提 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外,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为了避免向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法 律 依 据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案 例 呈 现
赵某诉某仓储公司处置权案
原告个体工商户赵某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约定:仓储公司为赵某储存雪梨10吨,期限为40天,并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合同订立后,赵某依约将雪梨运至仓储公司,入库验收后,赵某即去广州出差接洽雪梨的销路。40天合同到期后,赵某因未能及时联系到买主,故未在仓储期限届满时来某仓储公司提取这批雪梨。某仓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又与赵某联系不上。王某怕雪梨腐烂便去仓库查看,打开箱子后,发现有的雪梨已腐烂,此时王某又采取多种途径与赵某联系,但一直联系不上。为避免赵某遭受更大损失,王某决定卖掉水果,最后共得款项12000元。
赵某返回,要求仓储公司返还变卖水果的费用12000元,并认为王某变卖其雪梨的价格偏低,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差价损失1000元。某仓储公司则认为,其可以返还赵某的雪梨变卖价款12000元,但自己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才出卖雪梨的,而且要求加收王某未能按期提取雪梨的部分仓储费以及替赵某变卖水果所支出的费用共1000元。双方都坚持自己的主张,互不让步,最后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原告赵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仓储公司返还其变卖水果的收益12000元,以及差价补偿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元。
法 院 裁 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紧急情况下,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紧急处置权。本案合同到期后,仓储公司有权通知并催告赵某前来领取仓储物,但赵某因故无法按期领取仓储物,自然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即应支付超期的仓储费。在本案中,仓储公司发现雪梨腐烂是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此时合同期限已过,其是否承担通知、催告义务并享有处置权?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仓储物在保管方控制之下,无论过期与否,均不影响保管人本身对仓储物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因为《合同法》并未规定处置权之行使应在合同约定的仓储期限之内行使,因此,虽然原合同所定之仓储期限已过,保管人仍可行使此种权利。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在依法履行了催告通知义务后,发现部分雪梨已烂,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损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并且可能加剧存货人的损失,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第390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保管人得以行使必要处置权,即被告仓储公司变卖水果是合理的,并且有权要求原告赵某支付变卖水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被告可将变卖水果所得款项,在扣除上述仓储费和必要变卖费用后,将余款返还给原告。
本案中保管人某仓储公司发现部分雪梨已腐烂,不及时处置,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并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保管,即保管物已处于紧急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90条规定,被告仓储公司在履行了通知、催告义务后,有权利将水果予以变卖。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92条规定,原告没有履行按期提货的义务,因此仓储公司要求加收一定的仓储费和要求原告偿还变卖水果所支出的费用是合理的。另经法庭查证,仓储公司的变卖价格适中,是合理的,故驳回原告要求差价补偿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仓储公司在扣除上述1000元费用后,将剩余的11000元返还给原告。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律 师 支 招
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保管人只是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见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也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为了便于证明当时情形属于紧急或其他不得已情况,保管人还应当注意妥善保存这方面的有关证据,防止一旦形成诉讼,因难以举证导致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