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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用地使用税享50%优惠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阅读:689 日期:2017-05-03
  记者5月2日从财政部获悉,自2017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国内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将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指出,物流企业是指从事仓储或运输,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且通知明确指出,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联合发布过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中国社科院财贸所流通研究室主任宋则曾提出,对于物流企业减负之后应该加强监管,使减税效果体现到终端的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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