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第一项即明确“自2014年5月15日起,公司(含分支机构)或境外公司指定联络机构注册在上海市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审批由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已颁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继续有效。2014年5月15日以后到期需办理延期或其他变更业务的,注册在上海市的经营人到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负责制定发布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受理申请材料、办理许可和发放证书,及时汇总并对外公布具备经营资格企业名录,并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审批和市场监管情况,并负责对辖区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行政执法。这一公告体现了交通运输部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心。
如何打破自成体系的格局、促进各种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背后,承载的是一个“大物流”的概念。这是一项涉及战略、立法、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等庞杂而多头的管理任务,从交通部今年第一季度发布的政府令就可见一斑,其中包括《关于修改〈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涉及内容即方方面面。从这些政府令中似乎可以嗅出一些未来物流法制的发展趋势:第一,越来越重视物流业的地方立法。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国各地区物流业发展水平和规模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要求各地区物流同步立法不符合当前国情。在未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之前,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地方性立法,再通过分析总结地方性立法的得失,待条件成熟时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路径。第二,越来越强调物流企业的主体资格。制定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制定物流行业进入与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物流企业应当和其他企业一样必须具有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第三,越来越看好物流业组织的行业协调和自律。政府今后会更重视物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协调和自律,尤其是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调整或者调整不了的领域,如诚实信用、物流行业利益协调等方面,物流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功能。“大物流”改革计划必将引领新一轮的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这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物流企业应当做充分的准备:首先,应将法制理念充分运用到企业管理当中,密切追踪最新法律动向,以便及时转变战略,预防法律风险。其次,应重新审视企业运营资质是否合法合规,对于资质瑕疵提前做好完善工作,避免将来企业做大做强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应积极同物流行业协会进行沟通和交流,获取最新行业资讯,掌握主动权。总之,物流行业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各物流企业要密切关注改革动向,把握其中利好机会。
(作者单位:上海康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