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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文!在线供应链融资迎利好!
   作者: 雨亦 阅读:7147 日期:2022-09-30

押品范围更宽、融资模式更丰富、风险更可控,供应链融资领域迎来又一利好!

9月29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政策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为目标,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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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中小微企业,因其业务规模小、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不动产抵押品等,常常面临资金窘境。

此次《意见》提出了五部分十七条的内容。

其中,在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创新力度、风险管控力度方面,对银行等机构提出拓宽押品范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理能力等多项措施要求。

一、深化创新力度:四大融资业务模式发力 

《意见》提出深化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的创新,从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商品和货权融资、供应链融资、特色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等四个方面发力。

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亮点:

①在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链上应收账款签发、确权、转让、质押等信息的记录和验证。鼓励银行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产品,拓宽应收账款业务范围。

②在商品和货权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③在供应链融资方面。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对于上游企业供应链融资业务,核心企业应付款至专户;对于下游企业,应推动核心企业协助增信和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④在特色动产和权利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基于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鼓励银行机构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二、加大服务力度:范围更广、针对性更强、差异化更明显

《意见》提出,加大动产与权利融资服务的力度,推动押品范围更加扩大化,强化对薄弱领域的支持,在管理方面更加差异化等特点。

首先,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除民法典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等多个政策法规规定的动产质押品外,政策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拓宽押品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其次,提出发挥对薄弱领域的支持,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三,加强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

三、提升风险管控力:数字化、线上化、标准化

《意见》提出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在强化动产与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方面实践落地。

其中,在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方面,提出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的“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在“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提出推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等。

四、基于多部动产与权利担保政策法规支撑

2021年1月1日,国务院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统一登记系统累计注册登记用户达6.52万个,累计发生登记1265.76万笔,查询1.04亿笔。其中,仅1月至9月,发生登记达404.18万笔,同比增长81%,在新增登记中,担保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登记占比达86%,同比增长79%。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动产与权利融资业务的实施,正是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政策上。

如2020年5月发布的《民法典》以及《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保证合同以及担保物权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进一步细化。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2021年12月央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的七大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

在统一登记服务的政策法规不断细化和完善下,免除了金融机构对外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融资的意愿度,同时也推动了融资产品创新发展的脚步。

 (作者:雨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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