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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从诺亚踩雷事件看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一)
   作者: 阅读:1218 日期:2019-07-12
        2019年7月一桩惊天事件将供应链金融推向了风口浪尖,即诺亚财富踩雷事件。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承兴国际控股实际控制人近期因涉嫌欺诈活动被中国警方刑事拘留,而承兴为了骗取资金而质押登记的京东应收账款,又被京东方面确认系伪造,整个事件使得原被认为最有效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供应链金融蒙上了阴影,也使的各行各业意识到风险管理与控制是稳妥、有效推动供应链金融的关键。
        事实上,要理解这一事件发生的根源,以及未来如何有效防范,需要深刻认识供应链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尤其是主体风险产生的机理,以及实践中存在着哪些欺诈现象,进而针对性地进行制度以及供应链金融风控体系的建设。
        从供应链金融风险产生的来源看,供应链金融风险的产生不仅仅来自于供应链运营(即由于环境、供应链业务活动波动或不确定性导致的金融风险),而且也产生于参与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类风险与供应链运营中决策者风险不同,后者是因为决策者的能力所限产生的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风险来源,而参与主体机会主义则是参与交易或交换的各方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而损坏他人,违背约定的规则而导致的风险,是一种主观的行为因素。这种主观的机会主义的产生是源于供应链经营中事前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事前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或借贷发生前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或虚假性信息传递产生的不良结果,作为借方的企业为成功得到资金,往往会向贷方传递有利于自己的积极信息而隐瞒负面信息,从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除此之外,事前信息不对称还会来自于抵押或担保,一般认为为了有效的防范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违约风险,抵质押或担保是一种有效的手段,然而,抵质押或担保也可能因为对其真实状态或者质量信息的缺失不能有效降低违约。事后信息不对称往往伴随着道德风险的产生,在贷方提供融资后,由于所提供资金的真实流向以及借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行为等并不能总被贷方所知,从而很难对借方的行为进行完全监督。因此企业可能会在未告知贷方的前提下改变资金用途,增加贷方融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宋华)
        从近些年供应链金融活动中发生的欺诈现象看,事前机会主义行为是行骗方在借贷之前为了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而实施的欺诈性行为。实践中存在着虚构贸易、一女多嫁以及自保自融等形态。供应链金融有别于其他资金借贷的重要一点,便是其资金融通的基础是供应链上下游所形成的交易结构和贸易关系,因此,为了套取资金,有些主体采用虚构贸易实施所谓的贸易金融。即在关联企业之间形成虚假贸易关系,形成一系列交易合同和单证,进而据此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
        在这种欺诈行为方式下,形式上看,的确存在着交易流(买卖)和物流(物流服务),也存在着不同的参与方或服务者,交易的单证和要素也是完整的,但是实质上,所有的交易场景都是关联方假造出来,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质性的产业活动。这种欺诈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使关联参与方虚构经营收入和利润;另一方面骗取银行授信以及低成本资金。“一女多嫁”与虚构贸易不同,后者形成的交易和资产实质上是虚假的,而前者则是真实的交易和资产,但借款方凭借所形成的真实交易和资产从多方获得资金,加大了杠杆,放大了资金借贷风险。
        具体讲就是,借款企业虽然有交易或物流业务,或者一定的资产,但是由于目前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供应链金融服务方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加之整个社会的统一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尚未建立,借款方运用自身的业务或资产从多方融资,特别是通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或P2P平台,放大自身信用,套取资金。“自保自融”是针对贷方要求借款方担保、质押监管等要求作为获得资金前提的状况下,而虚构担保人或监管人,套取资金的做法。通常自保自融是在从事供应链融资过程中亲属、朋友或者紧密关联人为借款企业进行担保,或者由同一人或关联人实际控制的物流仓储进行货物质押监管,套取资金。
        事后机会主义行为是借款人在获得资金后,通过各种欺诈行为,套取资金收益,从而增大资金融通风险的做法。这类机会主义风险主要反映在三套行为、重复虚假仓单以及移花接木等形态。三套行为是前些年(2011到2016年左右)非常典型的供应链金融欺诈现象,它指的是为了获得金融收益而实施的套利、套汇和套税。
        套利、套汇是利用利率或汇率的波动,通过虚构贸易、物流而博取利差和汇差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取其他非法收益(诸如通过将业务量做大套取银行授信,做小贷买理财;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套税则是利用货票分离博取相应的税收利益,具体讲就是将销往一些终端客户(往往这些终端客户不需要销售发票)而节省下来的税票卖给一些公司或填补销售的税票,一方面售票的企业获得了套税产生的收益,而终端客户可以获得部分套税收益形成的返点;另一方面买票企业可以填补虚假交易的缺口。此外,还有一种套税骗税的做法是在货物等级上做文章,即将B类货报为A类货,套取退税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三套行为完全建立在虚构贸易基础上,即并没有发生真实的贸易和物流,而是虚构交易行为套取汇差、利差或者其他收益。而如今一些三套行为则存在真实的交易过程,产生了“真实的假交易”,即交易买卖或物流活动真实存在,但其目的在于通过环环相扣的交易行为,做大业务量,套取资金,博取各种相应收益。诸如目前在一些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内外串谋、里应外合形成出口交易,从而骗取出口退税等收益,而一旦商品出口境外,再转口贸易到其他地区进行流通加工,再以跨境进口的名义进入境内。
        重复虚假仓单也是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欺诈现象,这在2013年上海钢贸案以及之后发生的青岛港事件中反映的最为典型,它是指借款企业与仓储企业或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以虚假开立或者重复开立的方式,就他人货物或者同一货物开立多张仓单,以供借款企业重复质押给不同金融机构获取大量仓单质押贷款,并从中牟取暴利。
        “移花接木”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供应链金融欺诈。供应链金融的特征在于通过供应链业务带动金融活动,服务产业供应链中的参与者,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而借助于有效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带动和优化产业供应链运营。移花接木则不同,资金的获取是凭借供应链中的业务或资产,但筹集到资金后,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并不是产业供应链,而是将资金投放到借款人博利的其他领域,诸如股市、房地产、理财等领域,甚至直接做“二银行”,放小贷,这样使得资金并没有真正进入产业供应链运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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