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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风险管控汇编(一)
来源:中物联大宗分会    作者: 阅读:247 日期:2017-09-29
  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风险管控汇编

  目  录

  1 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盘所蕴藏风险1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分析与对策建议2

  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遍地开花 风险监管须紧抓6

  4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8

  5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10

  5.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特征10

  5.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分析13

  5.3 风险管控建议18

  6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20

  6.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情况20

  6.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21

  6.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25

  6.4 建议与对策29

  7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识别研究:基于实证的探讨30

  7.1 研究背景30

  7.2 研究方法31

  7.3 研究启示37

  8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机制浅析39

  8.1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传导分析39

  8.2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风险防范的博弈分析41

  8.3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预警42

  9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及工商监管对策分析45

  9.1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市场风险45

  9.2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的成因47

  9.3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防范的工商监管对策48

  10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恐再“洗牌”50

  11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56

  12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64

  1 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盘所蕴藏风险

  来源:生意社(国内大宗商品研究机构)2014年08月09日讯

  目前遍布全国各地、各个领域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大部分是依据2003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以下简称为《规范》)而设立的。在标准适应范围里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但是,近几年经过全国各地、各个领域的所谓创新性发展,目前已经完全违背了《规范》所倡导的目的和初衷而演绎为类期货交易模式,其蕴藏的金融风险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已经逐渐的暴露。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颁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称为“国发38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2月2日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主持召开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第一次部级联席会议提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于2012年6月30日完成,因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利益群体的阻力,致使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未能如期完成。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7月12日再次发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称为“国办发37号文”)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细化具体明确的要求,提出了六大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分析与对策建议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 冯耕中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经验与教训凸显监管必要性

  总结其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我们明显看到,制度健全、严格管理、规范运营是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例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它具有国有控股的股东背景,以钢铁现货流通贸易和用材企业为实业基础,为钢铁生产流通业内企业提供有效供需服务,比一般期货业更加贴近实体经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一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自从成立以来,始终执行“一有五无”的标准:“一有”即交易资金严格实行银行第三方监管,从制度上确保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五无”是指无履约担保、无股东背景的交易商入世、无自营交易、无交易商代理业务、无个人投资者入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的成功运营,使其成为我国钢铁行业在金融风暴下的避风港。

  然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交易市场主体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如非法转移和占用客户资金、内部人控制操纵市场等;二是交易市场内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交易商的投机风险等。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反映了上述风险因素的存在。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营者挪用客户资金、串谋做局操纵市场等违法与违规行为,都已经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的范畴,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的规定,“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例如,华夏商品交易所大量吸收个人投资者参与也是一起严重的违反国家标准的事件。

  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的不足,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重点防范电子交易市场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杜绝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二)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面临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已有的社会实践,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策法规欠缺。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三类:一是2007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三是近年来以商务部牵头执行的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全面检查的多个文件。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特殊性和交易模式在不断创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明显欠缺。

  (2)市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1998年2月13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现货仓单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以探索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开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尝试。但是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内贸易部被撤销。随着国家部委数次改革,主管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的商业部市场建设司先后并入国内贸易部、经贸委,最终进入商务部。由于这种部委的调整,对大宗商品市场的管理没有形成较好的连续性,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的力量明显薄弱。

  (3)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机制。在已经发生的恶性事件中,一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机制,使得市场经营者参与交易,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4)客户资金无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客户资金能够有效防止市场经营者对客户交易资金的挪用,也有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部分电子交易市场没有引进独立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从而容易造成市场经营者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串谋做局操纵市场,最终导致电子交易市场出现严重问题。

  (5)行业自律较为缺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领域明显缺乏行业自律,造成市场上大量投机行为的产生。

  (6)理论研究滞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流通体系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关于这类市场的法规标准、商业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明显不足,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国内已有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重点防范电子交易市场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杜绝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建议尽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迅速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三重约束框架下的政策体系,适应市场监管的现实要求。同时,建议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以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政府监管体系的全面形成。

  (2)规范经营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国内有代表性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经验尤其值得借鉴。例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始终坚持规范经营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也成为全国领先、国际上有很大影响力的专业化钢铁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同时,建议选择各类大宗商品领域内的龙头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股东单位,有步骤地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使其建立科学合理、授权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3)加强风险控制和重视资金监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核心

  在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上的严密设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实行第三方的、带有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从制度上确保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避免类似华夏商品交易所案件的发生。

  (4)实行行业自律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壮大的有力动力

  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形成行业自律。建议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的组织下,实现行业自律、开展市场认证,并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危害行业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建议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体,在全社会广泛、科学地宣传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技术、方法和途径,澄清社会上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错误认识,引导各相关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合理参与电子交易活动。

  (5)加强专家团队建设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业务和管理不断创新的过程,面临着诸多的、国内从未经历过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些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经验的专家,组成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专家委员会,加强理论与政策研究工作,一方面给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另一方面帮助企业不断开展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其迅速成长为国内、国际的知名企业。

  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遍地开花 风险监管须紧抓

  来源:网易财经(2009-12-16)

  近年国内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发展迅猛,全国兴起了开展电子盘交易所的热潮。据了解,2006年有11家成立,2007年12家成立,2008年高达16家,2009年截止到9月份就有14家成立。2006年之后成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占市场总数的比重高达63%,尤其是2009年各地都积极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全年有望新建50家交易市场。

  电子盘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原有的市场交易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市场在更大程度上,更广的范围内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关键是要有能够必须准备反应市场供求价格这样的市场,而传统的交易市场,受交易方式的约束显然是不行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相关部委与2002年出台了国家大宗商品的相关规范,电子盘交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总裁刘少宾介绍,2008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突破了3万亿元,交易额达5万亿元,涉及石油、化工、钢铁、煤炭、粮油、农产品近200个品种。

  电子盘交易发展迅速仍存隐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任兴洲女士在12月16日举办的“2009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论坛”表示,电子盘交易不是全部是好的,如果搞的不好,或者不规范,这类市场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任兴洲指出,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所数量发展很快,而大宗商品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产品重复化使交易所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这样的局面很有可能催生交易所放松监管,借以吸引客户。

  另外电子盘交易还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违规炒作和过渡投机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资金安全性的风险、商品实物存储的安全性风险等。

  风险监管须紧抓

  刘少宾建议,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学者,共同呼吁国家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使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能够在行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并且使每个省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发展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规范、健康发展。

  而据一位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商务部确实有意出台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未来前景依然看好

  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副司长耿书海指出,中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建设具有广阔的前景。今年9月美联储和英国央行宣布全球经济进入复苏阶段,大宗商品需求迅速回暖,投资者逐步恢复对商业产品的信息,国内投资者对商品的保值不断增加。因此,大宗商品未来市场回报率将持续上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则希望大宗商品交易所能够在物流采购、供应链管理、整合信息管理技术上找到地区产业链条全面提升,让企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风险低,投资报酬率高,外部性好,能够获得定价的权利。

  4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

  来源: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电子银行中心,作者:曹震宇

  在我国,开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对大宗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也较为宽松。在这种大环境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结算资金的挪用风险;交易中心在买卖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交货仓库在货物监管和质押融资中的业务风险;交易客户对大宗商品交易的认知风险。为此,银行在进行银商合作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功课。分解业务,提供专属金融服务。为了避免将交易市场的风险带入银行业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业务环节和结算方式不同,将大宗商品交易划分为几个有机的部分,然后分别采取更为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买卖交易中,直接货款结算即为普通现货交易,此时交易中心相当于与淘宝类似的撮合平台,银行可提供以信用支付为核心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功能,帮助交易中心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的监管分离,在利用银行信誉提高交易客户对交易中心认同度的同时,发展银行客户资源,获取结算手续费。对于采用委托市场结算货款的买卖交易,由于存在交易中心利用集中管理的保证金主动发起强行平仓的业务需求,所以标准化的银商通系统更适合这种场景。第三方资金监管有利于在保证资金有效管控的同时,避免因交易商没有及时平仓而造成的更大规模的亏损。对于因买入资金不足引发的基于卖方货物的质押融资需求,银行需要在传统货物质押基础上增加适合线上发起并具有进行质押状态下所有权转换机制的新型供应链融资产品,以适应买卖双方因资源死锁造成的交易困境。围绕交货仓库的商品验收、货物保管和物流配送等业务内容,银行还可以通过结合B2B、B2C等网上结算手段,实现物流服务的电子化受理,使大宗商品交易的外围服务随核心业务一起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并将物流服务费用的结算从市场结算手续费中剥离出来,成为银行的结算费收入。通过以上业务分解后提供的针对性金融服务,银行不仅可以将不同的业务需求与最合适的产品进行深度结合,同时也可以将直付交易从大宗市场订单交易中分离为银行客户间的一般性结算业务,增加银行直接参与的电子商务交易量,从而有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审慎分析,筛选合格合作伙伴。合格的合作伙伴是银商业务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在大宗商品交易与B2B、B2C等新兴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后,投机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因此,商业银行在与挂牌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未挂牌但有此类交易内容的电子商务客户合作时,应严格区分客户业务模式性质,审查客户业务资质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针对不同业务范围选定不同的最优合作方式。避免出现一个产品包打天下造成的产品无法覆盖完整业务需求,产品不对路引发业务风险或被合作方利用合作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完善产品,增加风险提示内容。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结算服务方已有较长历史,但在大宗商品交易最急需的信用支付领域却没有太多经验。已推出的产品虽在功能上可以满足大部分业务需求,但在过程控制和风险提示等细节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此,银行应在与成熟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深度沟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产品精细化改造,以适应大规模应用推广的需要。

  5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作者:贾风莲(曲阜师范大学)

  5.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特征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将不同产地的同类货物,打破传统的区域交易模式,实行集中竞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实现了各地价格的基本统一。这有利于交易商准确快速根据供需情况及其它判断行情波动趋势,从而决定是长线持有现货商品到期进行交割,还是短线即时买卖,套取短期差价。目前,电子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品种也越来越多,从农产品到金属类和能源类,凡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商品几乎都在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了交易,为商品的流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影响着人们的商务模式。但是,由于市场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缺失、不健全等问题,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的同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譬如类期货交易、投机炒作等。人们对电子市场从认识到普及使用,所经历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对电子交易市场进行充分认识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普及使用了。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约管理,风险事件不断涌现。因此我们可以说,风险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市场和人们对该市场认识的滞后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风险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损害了交易市场及交易商的利益,也危及着这类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当前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使用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采购,众多公司由于对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所产生的风险不确定而未能使用。因此对这类市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合理可靠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而产生的,或是位于商品生产地,或是依托现货贸易集散地发展而来。因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传统的现货市场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同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发生的风险事故,在传统的现货市场中未曾发生过,因此探索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找到导致大宗商品电子市场风险不断发生的根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电子交易市场采用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与规则,为现货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交易更加灵活,效率大大提高,吸引了大量资金不断流入,同时实现了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的功能。但是在引进期货交易的同时,期货市场的一些交易风险也同时被带到了大宗电子交易市场,同时由于投机资金直接与现货相结合,在某些情况下,投机资金更容易操纵市场,因而风险比期货市场的风险更要严重的多。

  与传统的现货交易市场相比,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如下一些鲜明的特点:

  (1)远期交易

  传统的现货市场主要采取即时交易,当天交割,或较短期限内进行现货交收。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则采取现货即期和远期交易两种模式。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有实际购销需求的现货企业,进行远期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价格频繁波动带来的效益风险。电子交易市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不仅为远期交易商提供了仓储物流、信息资讯,更提供了货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这也解决了传统的大宗原料商品流通市场存在的问题。

  (2)保证金制度

  传统的现货市场由于进行的是即时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协商完毕后就付款发货,基本上不存在违约现象,因而没有必要收取保证金。而远期交易由于交易双方所协商的货物是在未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如果在交割之前双方情况或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即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卖方将不愿意按合同价格交货;而当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时,买方将不愿意按合同价格收货。针对这种情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合约的有效履行。

  (3)对冲平仓制度

  远期交易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如需要在未来某一时间交货的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都是根据当前的双方情况和市场情况达成的。当双方的供求情况以及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已签订的远期合同要进行转让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很多交易商对此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交易市场,电子交易中心允许以对冲的方式免除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而这种对冲方式在现货市场是不存在也不需要的。

  (4)强行平仓制度

  当现货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就有可能低于因价格过分波动所损失的资金,这样交易商就会放弃所缴纳的保证金而不履约;或者是当价格剧烈变动时,交易所为了防止客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而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后者属于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原是期货市场所特有的,后来被应用到电子交易市场中,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种有力的工具。显然,这种制度在传统的现货市场中是不存在的,也是电子交易市场区别于传统的现货市场的一个鲜明的特征。

  (5)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

  电子交易市场相对于传统的现货市场的另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在传统的现货市场模式下,供货商将可供交割的货物拿到市场上,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并对商品进行查验,然后就买卖达成一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不必集中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经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谈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双方关于货物的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透明度较差。因特网的广泛使用,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电子交易市场由此而产生。电子交易市场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见面,不预先对商品进行查验,所有交易都是通过网上进行,从最初对卖方货物的了解,到价格、付款方式的协商,都是通过网络完成。

  (6)商品特点不同

  电子交易市场所交易的产品的特点是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批量买卖的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物质产品。而传统的现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则不具备以上明显特征,凡是人们生活中所需求的任何相关产品,标准的或非标准的,批量大的或批量少的,都可以在该市场进行交易。

  (7)所依据法律法规不同

  传统的现货市场以《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依据;而电子交易市场除此之外增添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5.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分析

  (1)远期交易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的远期交易通常是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实行现货交割,远期合约的期限是6个月以内,在交收日前,远期合约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转让。

  交易商采用远期合约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价格过分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在交割日到来之前价格暴涨或暴跌就可能导致交易商弃仓,使得交易商面临着履约风险,即买方无法以合约规定的价格买到需要的产品,或者是卖方无法以合约规定的价格卖出规定的产品,同时还要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显然,在此情形下,远期交易的功能不可能得到发挥。为了使交易商规避履约风险,交易所采用了合约转让制度。这种合约转让制度在规避履约风险的同时,也为投机者进行买空卖空提供了可能,使得更多的投机商加入了远期交易。投机者可以利用这种转让制度,不以传统市场的产品买卖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投机获利,从而把期货市场的风险带到了电子交易市场,严重干扰了远期交易的正常运行。

  而且,对于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根本区别,仅在于交易目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交割货物为目的。对于这种主观性非常强的差异,无法从表面进行区分。这也给了投机商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远期交易的旗号进行期货交易。正因为如此,大宗电子交易市场频频发生的风险事件所表现的风险特征与期货市场的风险特征基本一致。另外,如果远期交易的交收仓库管理不规范,就会导致货物难以入库,从而导致风险事故件的发生。如2003年发生的桂糖事件,就是因为市场与作为主要买方的股东单位串通将14万吨的库容占满,使得卖方有货无法入库交割,然后市场再将合约价格拉高,以交不出货为理由将卖方的保证金侵吞。再者,远期交易使用的是标准合约,在实际交割时很有可能发生货物质量与合约不符的情形。如果现货价格低于合约价格,买方就可以质量有问题为理由拒绝接货,或者是在现货价格高于合约的情形下,卖方以次充好,最终使买方难以按合约买到所需要的产品。

  (2)保证金制度的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的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交易履约风险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同时也具有两个负面作用:①交易商使用远期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价格风险,但当未来的价格波动与预期的方向相反时,交易商要么以不理想的价格进行履约,要么损失掉所缴纳的保证金,无论何种方式,对交易商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失。②保证金制度的使用,使得个别别有用心的交易商能够以极少的资金控制大量的货物。各个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保证金一般在10%到20%之间,也就是说交易商只需要10%最多20%的资金就可以拥有全部的货权。因此,对于一些产地集中,产量有限的货物,如橡胶、大蒜等,就极有可能被大户操纵,有资金实力的投机商就可能进行恶意囤积,人为的引起价格暴涨或暴跌,最终导致电子交易市场事件的发生。如2003年9月暴发的琼胶风波,兰生股份仅仅以5亿元的保证金,就在市场的订货量超过了50万吨,这一数量不但超过兰生所有原材料需用量的10倍,甚至超过我国天然橡胶40万吨的年总产量。很明显,这种交易绝不可能是远期交易,而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正是这种允许在现货市场做准期货的制度为琼胶风波埋下了祸根。当然保证金制度只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2009年11月发生的龙鼎大蒜事件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保证金制度对交易商所带来的风险。该事件中,交易市场强行提高保证金,使得蒜农无力持仓,只有认赔出局。国务院489号令将电子交易市场中保证金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虽然使得交易商与电子交易市场在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但也使得交易商的交易成本增加,在交易所违规提高保证金比例时,交易商的抗风险能力减弱,损失程度加大,严重时甚至只能任人摆布,损失掉所有的保证金。

  (3)对冲平仓制度的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允许交易者选择两种方式了结合约,要么以对冲方式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后者属于真正的远期交易,是真正需要现货买卖的交易商所希望的。而前者允许买空卖空,与期货市场的制度有点雷同。对冲虽然可以使交易商在市场或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免除履约责任,但同时也给了游资以合法的投资机会,使电子交易市场带上了期货的色彩,将期货交易的风险直接带到了电子交易市场。如龙鼎大蒜事件中,作为多头的电子交易中心,手中根本无货,却毫无顾忌的以异常的价格引诱广大的蒜农成为空头。而到了交割月份,由于市场的行情与多头的预期相反,价格暴涨,多头无力交货,也无力支付巨额的亏损,最终导致了龙鼎事件的爆发。对冲平仓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一种最基本的制度,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但在电子交易市场中,与现货相结合,如果没有完善严格的制度进行控制,就会具有极大的风险,这种风险甚至大大超过了期货市场。

  (4)强行平仓制度的风险分析

  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进行风险控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就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①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及时补足的;②持仓量超出交易所规定额度的;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⑤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这种强行平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远期合同的履行,避免了违约现象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发生,确实保护了广大交易商的利益,保证了整个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但这种制度也是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

  从强行平仓条件可以看出,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具有绝对的权力。如果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或者交易所违规操作,进行不合理的强行平仓,将会使交易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龙鼎大蒜事件中,交易市场同时作为空头,到了交割月由于交不出大蒜,又无力赔钱,在价格行情朝向于不利自己的方向时,随意提高保证金,同时以多头保证金不足为由强行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倍的价格平仓,使得多头亏损惨重,上演了一出大蒜牛市空逼多的奇观。琼胶风波中,也是由于交易市场随意提高保证金使得兰生集团只能在超低价位平仓出局,前后损失了约五个亿。从以上这些事件可以看出,这种强行平仓制度如果被交易所恶意利用,整个交易市场就会被交易所肆意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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