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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收费标准的制度交由民航主管部门单独实施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332 日期:2015-04-21
      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修改民用航空法,将部分收费标准的制定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单独实施。

  民用航空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民航机场及其助航设施使用、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考虑到民航机场及其助航设施使用、服务收费主要调节民航系统内部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飞行校验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直接涉及旅客、货主利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政府定价规则,规范民航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草案删去了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将此收费标准的制定交由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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