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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应依法对旅客补偿赔偿
来源:第一物流网    作者: 阅读:896 日期:2016-08-12
  第一物流全媒体8月12日讯(微信:cn156news)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这一规定引发网友的广泛质疑,认为这是航空公司逃避责任的 “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网民发问,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给予补偿赔偿?

  其实,早在2011年,中消协就曾发布航空服务领域十大侵害消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5起都涉及航班延误。2014年,中消协曾郑重建议明确航班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要“赔偿”;延误达到一定时间没有损失的,应当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不同的航程距离、不同的延误时间做出最低“补偿”规定。但此次新规对中消协关于航班延误应该“赔偿”消费者的建议没有采纳,只规定了是否补偿、如何补偿由航空公司自己决定,写入“运输总条件”即可。因此,此规定被公众质疑航班延误时过于偏向航空公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

  笔者认为,此次新规至少应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其一,行业部门规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出台规定必须符合法理,不能与法律相悖。航班延误对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该不该补偿赔偿,什么标准,均有法可依。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航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均应酌情予以补偿赔偿。

  其二,行规出台前,应广泛征求民意。

  据了解,此次新规出台前,并未广泛征求民意,未经听证程序,未明确航空公司应补偿项目的补偿条件、方式和标准。按照法律、公理和社会常识,航班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延误必须赔偿,而非“补偿”。承运人将旅客按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是其义务。延误的时间再短,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航空公司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航班延误的具体赔偿标准,应由作为监管部门的交通运输部或是由其授权公允的第三方来制定。但绝不应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航空公司自己制定。就算“自定家规”也不能太离谱。因为天气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可以不补偿、不赔偿,那么,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总应该补偿吧?但目前各航空公司几乎都没有明确的可对外公布的补偿标准。等待消费者的只能是“尽量少赔、尽量不赔”。

  总之,既然新规已出,期盼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中注重完善规制,期盼民航企业在乘客权益和自身效益上摆正关系,也期盼乘客理性维权,以共同维系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本文同期刊载于8月12日《现代物流报》第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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