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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在上海建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
来源:中国网    作者: 阅读:229 日期:2014-05-08

仲裁前保全和裁决后的执行一直是困扰诉诸仲裁企业的难题,而这一难题有望在上海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5月4日发布并正式实行。

与本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相配合,中国(上海)自贸区的仲裁将与国际接轨。

中国航协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告诉记者,《自贸区仲裁规则》参考借鉴了国际上主要的仲裁制度,引入了若干国际先进仲裁制度,如突破仲裁员名册制、友好仲裁、非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制度等,使得《自贸区仲裁规则》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引起了国内外企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上海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既是国际航空运输中心,又将成为国际航空制造业中心的城市,航空产业链非常完整,航空市场各种要素齐备,具备了很好的硬件,借助上海自贸区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法治环境,完全具备发展成为国际航空商业争议解决中心的条件。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已定于5月21日,在上海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召开国际航空仲裁研讨会,探讨在上海建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如何利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做好机构仲裁与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的衔接,将国际航空仲裁引入中国。其基础就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了与国际接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但是,这些先进的仲裁制度能否得到执行,特别是在我国《仲裁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这些制度如何执行,也是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

郭俊秀说,保全以及仲裁后的执行一直是困扰诉诸仲裁企业的难题,《若干意见》正是通过司法途径确保解决上述难题的,使企业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在申请仲裁保全的立案审查时,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在保全措施的执行方面,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

据了解,本次《若干意见》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共二十条,内容涵盖“成立专项审判组织,努力提供专业权威的司法服务”;“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诉讼环境”以及“对接仲裁程序创新,充分发挥支持监督的职能作用”等各方面。《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事仲裁制度创新、营造自贸区法治环境,还有利于上海法院接轨国际惯例,也为在自贸区设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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