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企业询问:
2010年6至10月期间,甲公司委托我司运输多批货物,从广州发往北京乙公司。当时,甲公司要求我司使用其专用回单进行货物签收,并且签收后全部交回甲公司,故我司没有保留相应签收和回单记录,双方运费已于2011年11月结清。最近,甲公司与乙公司因销售货款产生纠纷,甲公司回单保管不全不能向乙公司要求货款,就起诉我司合同违约没有向其交付回单致其损失货款30万元,并要求我司赔偿全部损失。我司后悔没有对上述回单留底,很无奈,求助法律帮助!
分析及解答:
根据贵司描述,我们所理解的案情是: 2010年6月至10月,贵司多次运输甲公司托运的货物至北京收货人乙公司处,交货时使用甲公司的回单进行货物签收并事后全部回单交回甲公司,贵司未保留货物签收和回单的记录,双方运费已于2011年11月结清。后来,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销售货款纠纷,甲公司因回单不全,无法凭此向乙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认为回单不齐是因为贵司违约没有向其交付回单,遂起诉贵司请求赔偿损失30万元。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贵司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已经将托运的货物全部交予乙公司,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回单已经全部交予甲公司,即无法直接通过证明上述两点事实证明贵司已履约,以驳斥甲公司的主张。但是,由于甲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贵司可以利用其缺少有关证据,从对方待证事实方面入手驳斥其诉求,例如贵司可主张:
1、甲公司不能证明贵司存在违约行为。甲公司不能证明贵司违约,就无法要求贵司承担相应责任。为了要证明贵司违约,甲公司至少须举证双方的货运合同以及贵司对其违反,但双方合同履行完毕已两年之久,其间双方一直不存在异议,可见此方面事实是模糊难以举证的。
2、甲公司不能证明存在确凿的30万元损失。甲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当有证据证明,否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贵司描述,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是否就此承担30万元的损失还是未知数,况且该损失与贵司的是否有关也不清楚。
3、甲公司无法证明其与乙公司货款争议中的货物就是托运给贵司的货物。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货物销售规模较大,回单又保存不全,若贵司未曾承认其托运记录,甲公司将很难举证甲、乙公司争议中的货物正是贵司负责运输的货物。
4、贵司已经如约履行了合同。根据贵司描述,诉争货运合同已于两年前履行完毕,既然甲公司支付运费后已长时间没有异议,说明其早已肯定、接受了合同履行,此后再非难贵司必另有原因,责任不在贵司。
5、其他理由。针对甲公司的具体诉求以及具体案情,可能还存在其他抗辩理由。
总之,目前该案的真正事实并不清楚,有关责任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所举证的证据,如果贵司能够从上述任一点进行有效举证或抗辩,都能获得较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