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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到目的港无法派送,承运人面临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905 日期:2014-03-17

某物流企业提问:

2013年9月初,我司与某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托运的一个货柜运至德国,我司代办运输、清关等工作,该客户应在全部清关手续办完后支付所有运费,我司收到运费后将货物派送指定收货人,收货人或客户承担清关后至派送前的仓储费。协议签订后,我司依约履行了义务。9月11日货物装船完毕,10月23日清关完毕,当日我司即传真客户,但29日收到其传真,称我司迟于正常时间清关,致其订单被取消,我司立即传真回复,告知其货物仍储存于目的港仓库,并请求确认货物的派送地址,此后该客户没有再下达过指示。最近,该客户声称我司履约延误,致其订单被取消,起诉我司赔偿其全部货物价值。我司至今未收到运费,并仍承担着目的港仓储费,感到非常无奈,故特咨询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分析并解答: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了解到的主要情况是:贵司与客户签订有协议,约定贵司有义务将一个货柜运至德国,并负责目的港清关,清关后客户应立即支付运费,贵司再按照其指示派送货物,清关后至派送前的仓储费由收货人或客户承担。自货物装船完毕,历时42日货物在目的港清关完毕后,客户以贵司迟延履行致其订单被取消为由,拒付运费并不再下达其他指示。此后该客户要求贵司赔偿全部货物价值。该货物至今仍储存于目的港仓库,贵司负担其仓储费。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

一、关于该客户迟延履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客户主张贵司迟延履行,应当举证其依据。对此,合同中通常会有海运和清关期间的约定。

该客户主张贵司赔偿责任,应当举证其实际损失,收货人取消订单并不意味其损失了全部货物价值。该客户在此情况下应积极与贵司联系如何替代处分货物,对于替代处分货款低于原订单货款的差额部分,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然而本案货物仍存储于目的港仓库,是否遭受损失有待该客户举证。

二、关于运费和仓储费

根据协议中约定,客户应在清关后支付运费,该客户至今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

负担清关后至派送前的仓储费是该客户的合同义务。但如果双方约定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承运人留置保管货物超过六十日仍未提取的,应申请法院拍卖,故贵司存储货物的时间应以六十日为限,超此期限的仓储费将不能向该客户主张。

综上,贵司可以其违约为由,反诉要求其支付运费和仓储费。针对该客户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贵司可要求其举证贵司迟延履行的事实,即双方对于海运和清关期间的约定,并且要求其举证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该客户不能对上述任一事实进行举证,都不会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贵司还应注意如果适用我国法律,本案货物仓储期间不应超过60日,到期前应提前通知该客户,做好变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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