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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转委托致货运代理人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作者: 阅读:1955 日期:2013-12-26

风险解读

“多重转托”是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的一个重要特征。由于货运代理涵盖了许多环节,出口商最可能将各个环节的工作委托一家代理公司后,再由该代理公司将其分别进行转委托。而出口商在货代业务中可被概括称为单证权利人,一般为运输单证上记载的托运人及报关单、核销单上记载的经营单位。持有报关单、核销单的货代公司是否可凭这些单证直接向单证权利人主张报酬及代垫费用,存在着不确定性。

在没有正式订立书面货运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证据只显示单证权利人,实践中法院会推定单证权利人(出口人)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但单证权利人如果举证证明在其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还存在第三人,货运代理公司的货代行为是基于该第三人的委托,则该第三人才是该货代合同的受托方,三者存在转委托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转委托经单证权利人同意后,委托人(单证权利人)与次受托人之间才产生直接法律关系。否则次受托人(次货代理人)将不能向出口人请求支付代垫费用与报酬。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典型案例

厦门好来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案

2006年2月、3月厦门好来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好来翔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经办了两票货物的出口运输,好来翔公司提交的两张出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均为青岛莱西进出口公司(莱西公司),并记载有提单号。好来翔公司提供的单据证明记载的该提单项下货柜的海运费为美元6200元,港杂费人民币11490元。

莱西公司提交其业务员孙岩与好来翔公司康清凉的电话录音,显示这笔业务没有直接找好来翔公司,而是找捷浦公司(另一货运代理企业)詹文杰,捷浦公司再找好来翔公司,捷浦公司没有付款给好来翔公司。2006年8月捷浦公司的詹文杰向莱西公司出具一张书面证明,记载其与好来翔公司康清凉口头约定合作货代业务,具体是由其招揽业务并将业务转委托给好来翔公司操作,所获利润均分,莱西公司案涉业务也在其招揽业务范围内,运费、港杂费多由其收取后转给好来翔公司,因好来翔公司对利润分成置之不理,詹文杰将莱西公司的款项暂时扣押。2006年9月5日法院向詹文杰调查,詹文杰确认收到莱西公司海运费、港杂费共63020元。

好来翔公司诉称:2006年2月莱西公司委托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及运输手续。好来翔公司接受委托后,依约办理了出口报关及运输手续,并垫付了运费、港杂费。此后好来翔公司向莱西公司索取海运费6400美元(人民币51200元)和港杂费12950元,但莱西公司拒绝支付。好来翔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莱西公司立即支付上述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莱西公司辩称:双方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莱西公司是委托捷浦公司办理货运代理业务,并已向该司支付了有关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根据审理认为,好来翔公司以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起诉莱西公司,要求莱西公司支付海运费和港杂费。对此,好来翔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莱西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及莱西公司欠付相应海运费和港杂费的事实。本案中好来翔公司不能举证其与莱西公司有货运代理书面合同,也无法举证双方对诉称的海运费、港杂费的支付有过约定。好来翔公司持有货物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面记载的单证权利人虽然是莱西公司,但凭此并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特别是作为单证权利人的莱西公司已举证证明在双方之间还有一个第三人,莱西公司货代业务是委托该第三人完成,该第三人再委托好来翔公司。好来翔公司认为该第三人起居间作用,但好来翔公司并未对居间合同进行举证。“层层转托,认人不认单”是货代业务的特点。好来翔公司不能跨过第三人向莱西公司主张海运费及港杂费,好来翔公司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该第三人主张。从转委托的角度看,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表明转委托经过委托人莱西公司同意,因此在好来翔公司与莱西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事项及相应费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来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举证与莱西公司间存在货代合同关系而不能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好来翔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防范措施

鉴于该法律风险发生于接受货代转委托的次受托人,作为该次受托人的货运代理公司应当注意在接受转委托时:1、主动向前一货运代理人或其他货运代理人了解货物的出口人或真实托运人是谁;2、尽量与该出口人或托运人签订书面货代合同,建立直接货代合同关系;3、如果该货代业务已经处于履行当中,货运代理公司可以向该出口人或托运人补签书面货代合同;4、在上述过程中,货运代理公司应妥当收集和保管其与该出口人或托运人沟通凭证,以证明该出口人或托运人对货运代理公司所接受的转代理业务是明知的,并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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