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解读
依据有关规定,港站经营人除了应尽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货物的主要义务,还应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损负赔偿责任,但港站经营人能够证明存在免责情形的除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货物的本身属性、包装问题、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的过错行为。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应适当注意上述港站经营人的免责情形,以避免货物在港站经营人责任期间内毁损,但因港站经营人援引免责情形条款,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
第四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港口经营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
(四)包装不符合要求;
(五)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港口经营人签发的收据记载内容不符;
(六)作业委托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七)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八)作业委托人、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
典型案例
A公司诉B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案
A公司按照B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的通知,将货物集港。这些货物被B公司分别安排在其所属的标高为5.1米-5.3米的场地存放,准备按港口作业合同的约定于8月20日装船,B公司出具了收到A公司全部货物的收据。8月19日,B公司收到风暴警报,对库存39612.078吨货物,火车疏运1500余吨,搬倒1200余吨,但海潮来临前,未对A公司货物采取措施。8月20日,受风暴的影响,A公司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A公司认为,B公司在事先接到预报的情况下,对A公司的货物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A公司的货物被海潮浸泡,无法继续使用,给A公司造成损失5622840元。事后,B公司以“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A公司认为,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已经预报的恶劣气候,不再构成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B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B公司辩称:B公司只能根据国家海洋局预报中心的预报采取应急措施,并且事实上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只是由于到来的海潮超出预报的高度并伴有暴雨,尽管B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无法避免这批货物受损。这种损失确属由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B公司依法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A公司是与B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的实际作业委托人,其所属货物在交由B公司掌管期间,因风暴侵袭遭受损失,双方对此无疑义。通常情况下,B公司对运抵货场准备装船的货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这是港口经营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此次风暴到港时,正值该港的天文大潮期,潮位比往年正常潮位增高,且港池内、外浪高均已超过安全警戒水位。A公司的货物被海水浸泡的8月20日下午,国家海洋局预报中心预报的潮高将达5.30米,而实际潮高远超出预报水位。由于风暴潮、天文大潮和海浪三种自然力量的结合,使潮灾加重,海水涌上了码头,以致A公司的货物被浸湿。这种灾情,连专业的国家海洋局预报中心都没有预见,B公司更无法预见。
其次,在风暴即将来临的情况下,B公司对其货场内堆存的所有货物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这里所指的适当保护措施,是对应当受B公司妥善保管的所有货物而言。B公司接到风暴预报后,根据自己的力量,在8月19日至8月20日,除坚持正常的装船作业外,还采取临时防范措施,有效地降低了整体货物的损失。B公司根据A公司的货物存放场地相对其他货物的存放场地标高较高,预报的较高潮位尚未到来等情况,没有对A公司的货物采取防潮措施,以致后来在发生预见不到的高潮位时,A公司的货物被海水浸泡。作为B公司货场内整体货物其中之一的A公司货物受损,不能说B公司对货物的安全弃之不顾。B公司已经对由其保管货物的安全尽到了努力,A公司的货损确实发生在B公司无法抗拒的情况下,B公司对此货损没有主观过错。在港口经营人责任期间内货物的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港口经营人不负责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范措施
鉴于法规规定的港站经营人免责情形非常宽泛,建议作业委托人在订立港口作业合同时明确约定或限制港站经营人的免责情形,以防止其滥用免责规定,包括:例举哪些由于货物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引起的货物毁损港站经营人才能免责;货物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的范围;包装标准的最低要求;何种程度的不符才可认为是港站经营人可以免责的货物与收据记载不符;何种程度的重量不准确才可认为是港站经营人可以免责的申报货物重量不准确;例举或者明确定义危险、流质、易腐货物;例举或明确定义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的其他过错行为。如果在港货物应交予货物接收人,建议作业委托人与货物接收人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从而明确谁应承担货物毁损风险,谁应向港站经营人行使权利。
在港口作业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业委托人与货物接收人应避免出现合同约定的港站经营人可以免责的情形,例如:包装不符合要求;包装完好但货物与收据记载内容不符;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申报重量不准确;其他过错行为等。一旦发生货损,作业委托人或货物接收人应积极采取可行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及时保存证据向责任人追偿。